“供应商的救济渠道是否畅通、救济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当地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好坏的试金石。”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为加强政府采购营商环节建设,安徽省财政厅在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上下功夫,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的质疑答复、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社会监督等政府采购相关节点,细化具体措施,让政府采购政策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
不得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质疑函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质疑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严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禁止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通知》还明确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质疑事项清晰明确的除外);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
投诉材料需补正的,监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
《通知》对投诉和举报处理也进行了规范,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告知供应商如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投诉需按规定格式提交投诉书正副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后需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应补充的材料。
《通知》明确,对经形式审查和材料补正后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不含调查取证时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此类情形进行处罚,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
推行主动调解和“首违不罚”
《通知》规定,投诉处理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不规范或非刻意违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方式,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调解;投诉事项涉及产品技术参数设置等方面的,如投诉人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相关供应商有证据自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通过双方质证方式化解争议,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据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为让政府采购监管更透明、供应商救济渠道更畅通,安徽省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接受监督,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已公布各级监管机构联系方式,开辟政策咨询和公众留言栏目,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有咨询和投诉栏目,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也可以在安徽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留言,还可以前往当地政府服务大厅财政窗口或专门涉企服务窗口反映问题,受理部门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为供应商依法质疑和投诉提供便利,虽然可能导致短期内质疑和投诉量增加,但是从长远来说对于采购人和监管部门习惯接受社会监督、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非常重要,也有利于本地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安徽省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